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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府发〔2003〕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切实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长出国(境)访问、外出开会和考察学习期间由负责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法委托其他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副区长外出时,应向区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区长报告,其工作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区长临时指定副区长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区长、副区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分管副区长应及时向区长或有关副区长汇报或通报需要通报的工作情况。属于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区长负责处理。副区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区长、副区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在区长、副区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重要规章和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有关公司、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度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部署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五、讨论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六、讨论区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请区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财政专款,涉及规模、金额较大的,提出意见报区委审批;
    五、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区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区长办公会议实行候会制度,涉及议题的单位必须按时到会。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各直属机构、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事前应由呈报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充分讨论,经分管副区长或其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传。对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凡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对会议讨论需要修改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按会议讨论的修改意见修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根据议定内容进行审核,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长、副区长委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区长助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区政府办主任同意,重大问题需请示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凡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提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拟在下年一季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办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区人民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乡、镇、办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区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提出意见报请区委审定。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日常工作要根据区政府相关要求以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区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审定。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3]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公文办理程序的通知》(白府办通[2002]63号)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区长应送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区长签署。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区委的请示、报告,须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或者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者授权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性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专业性强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面较宽的,由常务副区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全区国民经济指标和相关数据,必须以区统计局统计指标和相关数据为准。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区人民政府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各乡、镇、办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乡、镇、办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区人民政府,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区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如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裁定不了,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和各乡、镇、办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按公文办理时限、程序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领导同志指示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三是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四是区委、区人民政府文件中规定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五是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六是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七是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和各乡、镇、办进行督查的事项;八是群众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九是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各部门和各乡、镇、办对国务院、省、市及其办公厅文件和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必要时与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凡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5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部门和各乡、镇、办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由区人民政府督察室、法制办负责督促检查。

    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神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办、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乡、镇、办和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需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或活动,区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四十一条 区长、副区长的出访计划,由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党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出访,由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核后报经区长或副区长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四十二条 区长、副区长会见区人民政府邀请来访的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导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分别报区长、副区长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分别报区长、副区长自行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分别报区长、副区长自行决定。

    调查研究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的负责人,要围绕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其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调查对象的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和处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外出考察工作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坚持做到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同志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增强时效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七条 区长、副区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办的负责人,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差到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将离筑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事项通知区人民政府值班室,由区人民政府值班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出差或参加有关公务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报告,经批准后,须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日期。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离开驻地出差、出访,参照上述办法向分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前将出差领导人姓名、职务、出差内容、行止日期、在单位主持工作领导姓名等情况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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