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白府办发〔200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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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白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白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白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服务对象,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服务中心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区政府《关于建立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进入服务中心的各相关单位的服务项目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项目,是指首批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区级行政审批、许可、核发(证)照(初审、备案、登记)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成立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及内部工作人员,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全权负责对服务中心的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有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核发有关批准文件、证照;政务公开、信息收集与发布;接受相关咨询等。
    服务中心领导的主要职责:审定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对项目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督促管理。
    内部机构:内设综合科、监督与信息科两个部门。
    1、综合科工作职责:负责申请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统一受理与送达及综合联络工作。
    受理:对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在受理与送达处的受理窗口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并将资料按规定签收。对资料不齐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出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接受相关咨询。
    送达:对受理后决定不予审批或许可的事项,出据不予批准或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对获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按照规定出具批准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等有效凭证,对需要收费的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出具收费单据。
    综合与联络:负责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跟踪办理工作。将受理的申请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对各部门的办理工作实行全程监控,协调处理办理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对延期或特殊原因超过承诺时限的事项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超过时限的办理情况书面转送监督与信息处进行调查处理。
    2、监督与信息科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流程监控、受理投诉以及政务公开工作。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各职能部门的办理过程以及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办理工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接受对行政审批或许可办理工作的投诉并按规定调查处理。负责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的定期收集、按期发布、及时更新和查询服务工作。
    4、区工商分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管理权限
    政务服务中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归口政府办公室管理,日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服务中心的领导职位由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兼任,负责行使对服务中心的管理。
    (一)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项目由服务中心会同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二)服务项目以及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等工作,由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按照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工作流程、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等规定与相关单位对接开展相应工作。
    (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原抽调单位与中心管理机构双重管理,日常工作在中心,由中心负责管理和考核,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仍在原抽调单位。如抽调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或由于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 ,而被投诉者,中心有权退回原单位并作待岗半年处理。
    (四)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对有服务项目进入中心的单位及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综合考核,执行奖惩。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服务宗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本着“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努力减化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形成办事规范、廉洁的政务服务制度体系,为区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七条 进入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必须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透明的原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尚未进入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仍由原渠道办理。但须向群众公示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并将服务项目办理情况每月报送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项目,可分为联办件、报批件、许可、备案、初审件5类。根据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统一收费、联审联办的运行机制,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项目,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分阶段进入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考核
    (一)服务中心对服务窗口及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中心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对有项目纳入的单位的相应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选配的工作人员有不称职的,服务中心有权撤换人员。选配的工作人员以抽调方式进入服务中心,年度考核由服务中心负责并与所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以及奖励挂钩。
    (三)对纳入服务中心的项目所涉及到的单位,对其相应的业务工作的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规定按照《政务服务中心对有关单位相关业务进行考核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有关内容执行。
    (四)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考核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考核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发现未按承诺要求办理的,服务对象有权向服务中心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按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办理服务事项。按照《政务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公布政务信息,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进入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分阶段确定:
    (一)服务中心的受理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具体内容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为准。
    (二)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五)收费的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服务中心和项目单位均可根据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二)新增、取消、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统一由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新增、取消、调整、变更服务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调整相应的运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据情况授予服务中心相应的权限。
    第十七条 服务项目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
    第十八条 服务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查、缴费、制发批准文件、核发证(照)等环节,形成一个内部运行系统。
    (二)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服务中心,并与服务中心积极配合完成调整工作,确保服务项目办理工作的顺畅。
    (三)已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按照业务性质分类的服务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第四章 办件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对外。
    第二十条 对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办理事项的申请人将申请书(表)和相关资料统一递交到受理窗口进行初步审查,服务窗口按照规定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事项由综合科根据受理事项的类别和办理的顺序将受理事项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的要求跟踪办理并将受理事项的相关资料送达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审查、研究后作出决定,将结果送达服务中心综合科。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批准或许可的申请事项,按照规定出具批准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等有效凭证。按规定对需要收费的由收费窗口统一收取费用,并将办理完毕的事项由申请人签收后,确认送达。
    第二十三条 对办理结果为不予批准或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相关部门出具书面的《不予批准(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必须说明相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网络监管与网上办理:
    网络监管体系,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送达、时限以及办理结果进行全程监控。
    网上办理与文书办理程序相统一,逐步实现区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电子化,为部分申请人提供更便捷快速的网络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收费管理:
    服务中心的收费事项按照各单位的项目建立财务专项帐目,由区财政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 第一批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二十六条 按受理事项的组织经营形式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合伙企业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4、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5、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按受理事项的业务性质分类
    (一)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
    1、旅馆业经营(洗浴、游泳场)
    2、印刷业经营(名片制作、复印)
    3、音像业的零售经营
    4、图书业的零售经营
    5、娱乐业经营(舞厅、卡拉OK厅、酒吧、咖啡馆等)
    6、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经营
    7、食品生产业经营
    8、餐饮业经营
    9、医疗机构业经营
    10、美容化妆品业零售经营
    11、烟花爆竹业经营
    12、服务咨询业(婚介(备案);法律援助服务等)
    13、发布户外广告审批
    (二)单独办理的事项
    14、办理排污许可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表、登记表)审批
    16、环保项目申报审批
    17、建设项目立项(改、扩建)审批
    18、办理煤炭产品经营许可(初审)
    19、办理煤炭生产许可(初审)
    20、人防工程手续(初审)
    21、新建、扩建、改造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2、办理收费许可
    23、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非煤初审)
    24、工业企业更新改造项目备案
    25、集贸市场建设审批及生猪屠宰市场建设(初审)
    26、统计管理登记
    27、统计调查报表审批
    28、旅行社下设门市部审批
    29、星级酒店初审与备案
    30、旅游定点接待单位(购物点)审批
    31、景区、景点A级评定初审
    32、商业性文艺演出审批

第六章 政务公开、信息收集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信息收集范围
    政府以及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各内设机构的职责,现任领导的基本情况、职责及分工。
    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决定和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数据,包括招商引资、扶贫、就业、税收、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工业及第三产业、土地利用、社会治安、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的时间
    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除必须定期发布(原则每季度发布一次)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通过审查和整理后确定是否予以发布。定期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0日前,发布时间为次月的25日。
    第三十条 信息的报送要求
    各单位的信息必须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信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并明确专人负责报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公布纳入服务中心管理的新增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其他服务项目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是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机关,负责与管理办法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中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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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各部,办,委,局。各人民团体。
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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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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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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